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通化县快大茂镇银座购物中心与焦福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快大茂镇银座购物中心,焦福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银座购物中心,住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魏秀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利,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收取执行款,参与执行过程中调解、和解等。被执行人焦福亭,男,1964年2月1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银座购物中心与被执行人焦福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政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暖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