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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681号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俊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有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