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服务中心与厦门���翔安区圣琪包装材料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宇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黄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炳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月辉、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市宇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原名: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尤国军,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佳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志刚,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月辉、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宇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黄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厦门银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柯艳雪代理审判员 许 莹���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