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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479号原告李志强,男,汉族。被告李斌,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李志强承担。审 判 长  匡 晖代理审判员  陈历代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