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479号原告李志强,男,汉族。被告李斌,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李志强承担。审 判 长 匡 晖代理审判员 陈历代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