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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1466号原告胡某某,男,1992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志玲,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199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文,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审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田源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本院书记员李晓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志玲、被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建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5000元,四金20000元,合计8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正月,我与被告经陈某某介绍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5000元,四金20000元。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已无法继续维持。原告为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本院的支持,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1.结婚登记信息表一枚,用于证实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登记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2.证人证言一份,录音一份,证明原、被告在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5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我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及四金,彩礼款应为60000元,已经用于原、被告双方的婚后开支,四金属于赠予行为,不应予以返还。被告除其答辩意见外,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二枚,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登记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质证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对录音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两枚,原告无异议,但认为双方虽然于201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6年02月26日(正月十九)离家出走,共同生活不足八个月,彩礼款应全额返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信息表一枚,系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并且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一份,因证人未到庭,无法证实系本人的真实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对录音资料一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二枚,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6年02月26日(正月十九)经介绍人陈某某介绍后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60000元,并购买四金首饰。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履行家庭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勉强维系之必要,故对其离婚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所称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款物,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购买的四金首饰,属于赠与行为,原告又无证据证实其价格,被告应当不予返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款60000元,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近一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60000元彩礼款,应当酌情返还,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具体以返还20%为宜,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二、被告曹某某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款1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