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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35号蒋文敏诉罗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敏,罗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35号原告蒋文敏,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7********。委托代理人罗开辉(系原告蒋文敏之夫),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中坡新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9********。被告罗光春,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6********。委托代理人罗丹(系被告罗光春之女),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3********。委托代理人刘明贵,男,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5344。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文敏诉被告罗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文敏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蒋文敏负担。审 判 长  覃刚春人民陪审员  欧建兴人民陪审员  余绍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