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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郭延民、王秀青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郭延民,王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705号。法定代表人:魏文召,禹城市支行行长。被告郭延民,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秀青,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延民、王秀青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延民在中国农业银行、王秀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24万元,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