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细辉与陈培文、曾培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辉,陈培文,曾培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18号原告张细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陈培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曾培聪,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细辉与被告陈培文、曾培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细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细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细辉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人民陪审员 刘旭阳人民陪审员 张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子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