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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细辉与陈培文、曾培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辉,陈培文,曾培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18号原告张细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陈培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曾培聪,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细辉与被告陈培文、曾培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细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细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细辉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人民陪审员  刘旭阳人民陪审员  张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子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