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路璐与李建周、李中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璐,李建周,李中双,李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81号原告路璐,女,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娄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李建周,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李中双,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李建敏,男,汉族,1960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璐诉被告李建周、李中双、李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璐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卫审 判 员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康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