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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袁某、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彭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0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州、曾晓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彭某甲及辩护人陈州、曾晓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袁某、彭某甲夫妇在瑞安市仙降街道街头村×××××号出租房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由被告人袁某负责写单和报单给上家,并按照投注金额的百分之十提成,被告人彭某甲偶尔帮忙写单和找钱。期间,被告人袁某、彭某甲夫妇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90000余元,获利9000余元。201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六合彩”窝点,并抓获被告人袁某、彭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彭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乙、彭某丙、潘某、谭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账本,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彭某甲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袁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二、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账本九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