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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秀容、梁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秀容,梁玉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210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08430657。法定代表人:陈月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华,男,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庆念,男,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余秀容,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梁玉洪,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现关押于洪雅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秀容、梁玉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孟邦涛代理审判员  郭玉珠人民陪审员  史述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鲁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