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东恩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雷芳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恩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雷芳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706号原告广东恩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剑英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08188598。法定代表人侯峰敏。委托代理人丘双辉,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田大道71号福宁高新产业园C栋8楼,组织机构代码73625410X。法定代表人雷芳芸。被告雷芳芸,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39号1307房,身份证号码43240119700429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恩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雷芳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恩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元由广东恩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俊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