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149号原告于某某,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梁某某,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受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东局子村3组,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河北省平泉县,现暂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园五号门对面青年公寓(电话17835388824)。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平泉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称其在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居住不超过一年,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多于对方当事人人数三份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