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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顾平刚与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平刚,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顾平刚。被执行人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冯晓强,该××执行董事。关于顾平刚与被执行人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平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36919.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海安山河建村有限公司债权469006.2元,扣划被执行人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9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平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平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