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程程与马玉杰、黄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程程,马玉杰,黄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264号原告:孙程程,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马玉杰,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黄万明,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孙程程与被告马玉杰、黄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程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杰、黄万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程程诉称:孙程程与马玉杰是朋友关系,马玉杰与黄万明是夫妻关系。2015年12月7日,马玉杰急需用钱向孙程程借款人民币63000元,孙程程通过银行卡提取现金交予马玉杰,马玉杰给孙程程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借款,后经孙程程多次催要借款,马玉杰拒绝偿还借款。现在,孙程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玉杰、黄万明共同偿还借款63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孙程程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马玉杰、黄万明偿还借款人民币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原告孙程程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孙程程的身份证,证明原告孙程程的主体资格;2、被告马玉杰的身份证,证明被告马玉杰的主体资格;3、借条,证明被告马玉杰借原告孙程程借款人民币63000元;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马玉杰与黄万明2005年0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马玉杰、黄万明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开庭出示,经审查,上述证据本院依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列证据均予以认定。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查明:孙程程与马玉杰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7日,马玉杰向孙程程借款人民币63000元,借款后马玉杰向孙程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孙程程人民币陆万叁仟圆整(¥63000)借款人:马玉杰2015.12.7”。后马玉杰偿还孙程程借款12000元,尚欠孙程程借款51000元。马玉杰与黄万明于2005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玉杰与黄万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孙程程借款,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马玉杰与孙程程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或马玉杰与黄万明约定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且孙程程知道该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马玉杰向孙程程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马玉杰与黄万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原告孙程程主张的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该两笔借款视为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孙程程要求马玉杰、黄万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015年12月7日,马玉杰向孙程程借款人民币63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因孙程程于2016年2月17日起诉马玉杰、黄万明偿还借款,故可视马玉杰与黄万明自2016年2月17日逾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玉杰、黄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程程借款51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孙程程负担300元,马玉杰、黄万明负担1075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马玉杰、黄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