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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与沈根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沈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朱金仙。被执行人沈根生。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7326.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45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