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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018���原告贾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炯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