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包xx诉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113号原告包某某,住通河县。被告郑某某,住通河县。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