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786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3379509-3)。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琴,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军,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张斌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