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1612巴福申请执行额尔敦毕力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福,额尔敦毕力格,那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巴福,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那仁高娃,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巴福与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那仁高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那仁高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福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铅矿信用社惠农一卡通账户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