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郁柳青与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柳青,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987号原告郁柳青,女,1984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许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七里桥北路1号顶山都市产业园01幢。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321-1号领航人才。法定代表人汤化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楚秋,女,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乐超,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利园区234幢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郁柳青与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郁柳青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区。本案被告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虽然其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七里桥北路1号顶山都市产业园01幢,但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321-1号领航人才。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三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均不在南京市浦口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表示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