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剑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刑初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剑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杨超进,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贺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登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剑盛及指定辩护人杨超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对本案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5月26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剑盛与被害人韦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后,二人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发生口角。2015年9月28日早晨,黄剑盛与韦某在租住的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明源路133号出租房内再次发生争吵,黄剑盛遂用手掐住韦某的脖子致其窒息,又在家中取一根绳子勒其颈脖处,致韦某当场死亡。黄剑盛见韦某没有气息后,将尸体藏于出租房的床底下,收拾衣服并将两个儿子送到其姐姐黄海连处后逃匿。经鉴定,死者韦某系因颈部被扼压、绳索勒紧引起的窒息而死亡。2015年9月29日下午15时40分,被告人黄剑盛到广西藤县公安局平福派出所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剑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黄剑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黄剑盛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黄剑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及被告人黄剑盛系临时起意,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剑盛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剑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被害人对其言语刺激引发,其属于一时冲动而犯罪。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剑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剑盛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被害人拒绝夫妻同房某被告人黄剑盛进行言语刺激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黄剑盛属于激情杀人。请求对被告人黄剑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剑盛与被害人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韦某于2015年1月与他人合伙经营“绿色理疗中心”推拿、按摩店后,二人感情便出现问题并常有口角。2015年9月28日上午8时许,黄剑盛与韦某在租住的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明源路133号出租房内因夫妻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黄剑盛遂用手掐住韦某的脖子致其窒息,又在家中取一根绳子勒韦某颈脖处,致韦某当场死亡。黄剑盛见韦某没有气息后,将尸体藏匿于出租房的床底下。作案后,被告人黄剑盛将其两个儿子送到其姐姐黄海连处后逃匿。经鉴定,死者韦某系因颈部被扼压、绳索勒紧引起的窒息而死亡。2015年9月29日下午15时40分,被告人黄剑盛主动到广西藤县公安局平福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他人报案而立案侦查。2.昭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剑盛于2015年9月29日15时40分到藤县公安局平福派出所投案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剑盛出生于1976年11月02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韦某出生于1979年11月02日。5.救护车急救出诊登记表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韦某于9月28日经出诊确定在明源街133号当地死亡的事实。6.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剑盛与被害人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韦某及李某均是广东“太阳神”集团公司旗下的直销业务员,韦某与他人共同经营绿色理疗中心店面,通过理疗推销产品。2015年9月28日13时22分许,他通过李某电话告知韦某在李某出租给韦某租住的昭平县明源街133号的房子里死亡,之后他赶到现场,与李某、韦某大女儿黄某2抬开左边床发现韦某仰着平躺在了地上,身体四肢微微张开,韦某的脖子上有一条红色绳子绕着她的脖子两圈后还打了个结,他看见韦某身上的皮肤已经出现了黑斑,没有了生命的迹象他们便报了警。韦某和黄剑盛经常为了生活和工作的事情吵架,夫妻关系不是很好,平时黄剑盛经常怀疑韦某在外面工作不正当。事发当天,他听黄某2说感觉黄剑盛不对劲,黄某2有不祥的预感,之后黄某2在明源街出租房找到韦某尸体,黄某2把情况告诉了李某和王某1。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8日中午,她因与父亲黄剑盛一起吃中午饭时父亲神色慌张以及父亲要驾驶摩托车带她和弟弟一起回藤县平福老家而感觉父亲有事隐瞒她,之后她不愿意回藤县而跳下父亲摩托车返回母亲与他人合伙的保健店找母亲,因寻找母亲未果,她便回明源街133号出租房等母亲。回到家后,因打母亲电话是关机状态,她便电话联系同学周莉某华陪她找母亲。周莉某华到她出租房后,她戴上眼镜发现门口进去第一个房间的床底下有一块电动车坐凳的海绵凸出来,她将电动车坐凳的海绵扯出来,看见她母亲的一只脚,后她把她母亲在床底的事告诉周莉某华及房东,之后房东的老婆打电话给黄某1,黄某1到后与房东老婆一起上房间将床铺翻开,她看见她母亲是仰着躺在地上,黄某1说她母亲已经没有气了,黄某1就打电话报警了。她父亲和母亲经常因为互相猜疑有情人而吵架,并且她父亲不喜欢她母亲现在经营的保健店,但她母亲坚持要经营保健店。她在昭平县城生活期间,母亲帮她购买过一条跳绳,长1米多,手柄深蓝色,绳子红白色,因她小弟弟黄昭宏将跳绳的手柄弄丢了,只剩下一条长1米多的绳子。2015年9月28日早上7点多钟,她还在家里看见这条绳子挂在她租房门口进去左边晾衣服窗户旁边的铁钉上面,绳子是折叠好的。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韦某一家即韦某、黄剑盛及二人的三个小孩七、八年前一直到案发时均在她家房子二楼租住。2015年9月28日中午12时许,黄某2及其同学告知他韦某在床底。他走到客厅放着的床,用手拔开东西后看见一只脚,他用右手摸了一下脚掌感觉体温是冰冷的。接着他打电话给老婆李某并告知此事,之后他拨通黄某2伯父的电话告知韦某死亡的事情。韦某和黄剑盛偶尔会吵架,韦某对黄剑盛是有点怨言的。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8日下午1点30分许,她在与黄某1合伙开的阿娇理疗痛症馆看店时,接到丈夫王某1电话让她回家看一下。她回到家一楼大厅看到韦某的女儿黄某2坐在大厅里哭,黄某2告知她韦某死亡一事,黄某2称当天中午其父亲黄剑盛要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及两个弟弟回老家,黄某2感觉不对劲,便下车回家找母亲,后发现母亲在床底并死去。她便电话联系黄某1说韦某出事了。黄某1到她家后,她和黄某1一起把大厅内的床搬起来,发现韦某平躺在床底,她看到韦某手上很多斑点,脖子上绑着一条绳子,后黄某1拨打110报了警。黄剑盛、韦某的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吵架,偶尔也打过架。5.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8日13时许,他堂弟黄剑盛租住房子的房东打电话告诉他黄剑盛的老婆韦某已经死亡的事实,之后他赶到出租房,警察已经在那,之后民警找他了解情况。黄剑盛与韦某的感情在韦某开保健店前一直很好,在开保健店后两人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吵架,韦某说黄剑盛没有本事,赚不到钱不做工之类的,黄剑盛则称韦某晚上都是凌晨12点至1点才回家。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韦某、许某、黄某1、吴某于2015年1月2日在昭平镇北秀街合伙开了“绿色理疗中心”。2015年9月28日中午1时50分许,她接到李某的电话称韦某被黄剑盛杀死了,人在床底,让她过来看看。她去到现场后,黄某1对她说韦某没有得救了。韦某与黄剑盛夫妻关系不是很好,黄剑盛介意韦某开保健店的工作,怀疑韦某在外面有情人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7.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8日中午12时许,黄剑盛的房东打电话很急促的说黄剑盛和韦某出大事了,问她要她老公黄某3的电话,她把电话号码给房东之后又电话联系黄某3了解到韦某死亡的消息,她赶到现场后警察已经封锁现场。之后她老公便将黄剑盛杀害韦某的事情告诉平福老家的其他兄弟姐妹,其他兄弟和侄儿女都发信息劝黄剑盛自首。2015年9月29日当天下午3时许,平福老家的兄弟反馈信息说黄剑盛已经到平福派出所自首。黄剑盛和韦某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原因是黄剑盛挣不到钱,韦某会骂黄剑盛,而黄剑盛也极力反对韦某和其他人合伙开太阳神保健品店,之后二人互相猜疑对方在外面有情人,吵架便更频繁。2015年6、7月份,黄剑盛又与韦某吵架之后,黄剑盛就去广东打工了。8.证人许某、吴某的证言,证实她们与韦某、徐某、于2015年1月2日在昭平镇北秀街5-14号合伙开了“绿色理疗中心”推拿、按摩店,但韦某的丈夫很反对。2015年9月28日下午,她们通过徐某得知韦某在出租房内死亡的消息。黄剑盛与韦某的关系不怎么好,二人经常吵架。9.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他的舅舅黄剑盛于2015年7月份电话联系他让帮忙找工作,之后他介绍黄剑盛到他所在的广东的一家工厂打工。2015年9月28日下午14时许,他接到八舅妈的电话得知舅舅黄剑盛与舅妈韦某吵架,韦某死亡的消息。他曾经听黄剑盛说韦某蛮早以前就想离婚,但黄剑盛不同意。他听说韦某在昭平经营一家保健按摩店,经常是半夜三更回家。10.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她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1时30分许,她的弟弟黄剑盛把两个儿子、小孩的衣服及黄某2的手机留在了她家之后便走了。当天下午14时许,她的八嫂谭桂萍电话联系她外甥女黄某2手机,她通过接听电话得知弟弟黄剑盛的妻子已经死亡的消息。之后,黄剑胜电话联系她,她便在电话询问黄剑盛情况,黄剑盛回答是韦某刺激得他受不了,他是死定了。下午17时许,黄剑盛又电话联系她帮照顾好两个儿子,她在电话里劝说黄剑盛自首,但黄剑盛挂断电话后一直关机。据她了解,黄剑盛与韦某感情出现了问题,具体问题她不清楚。11.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8日14时许,黄某3打电话告诉他黄剑盛打死韦某的事实。9月29日12时许,黄剑盛打电话给他,他就劝黄剑盛自首,并与平福派出所的黄所长到藤县下双村那凡小组接黄剑盛到派出所投案。据他了解,黄剑盛因不同意韦某在昭平县开一间按摩院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便出现问题。12.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9月28日听他妈妈黄海连说他的十七舅舅杀害了十七舅妈。当天下午13时许,他在家里的客厅看电视,突然十七舅舅带着他的两个表弟来到他家,之后便匆忙离开。到了下午14时许,十七舅舅打电话叮嘱他妈不要把他的两个表弟送人,并且说自己已经买了老鼠药了,要自杀,他妈劝说十七舅舅自首,十七舅舅不愿意,还说自首也是死。13.证人黄某8、黄某9、黄某10的证言,证实黄剑盛是其叔伯兄弟。2015年9月28日,黄某5电话告知他们黄剑盛在昭平县城出租房内杀死韦某一事,后他们与黄某5的家人一起找黄剑盛,想动员黄剑盛自首。9月29日下午,他们在平福和昭平交界的山上找到黄剑盛,之后黄剑盛下山跟黄某5到藤县平福派出所投案。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昭平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在2015年9月28日13时53分许,他接到6686111出诊电话后与护士邹小梅出诊到昭平县明源街133号,到达现场后发现躺在地板上的女子皮肤已经淤紫,肢体僵硬,瞳孔散大并固定,临床已经死亡,估计已经死亡3、4个小时。当时他看见该名女子的脖子上被一条绳子绕了三四圈后打了一个绳结。在对该女子进行检查时没有发现该女子身上有什么伤痕,但脖子有绳子绑后留下的痕迹的事实。(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黄剑盛辨认现场、物证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明源路133号房屋。中心现场位于昭平镇明源路133号二楼。二楼呈一厅一房一厨一卫结构。客厅内东侧靠墙顶北墙并排摆放有两张床,西床的床架已撬开斜放在西侧,在西床下的地面上有一具女性尸体,尸体呈头朝北方向,脚朝南方向,呈仰躺状。尸体的颈部挂有一条五菱形的项链,并缠系有一条红、黑、白三种颜色相间的绳子,绳子共绕颈部三圈,打一个死结在前脖子右侧。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死者颈部的绕绳1条、黄色男式拖鞋1双。2.被告人黄剑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0月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黄剑盛带领侦查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辨认。2015年12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黄剑盛经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组9张不同绳索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5号绳索与他用来勒韦某脖子的跳绳相似。(四)鉴定意见1.(昭)公(刑)鉴(尸)字(2015)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韦某的死亡原因即死者韦某系因颈部被扼压、绳索勒紧引起的窒息而死亡。2.贺公(刑)鉴(理化)字(2015)208号检验报告,证实从韦某的心血、现场韦某头部正对地面提取的黄色擦拭物中未检出巴比妥、速可眠、阿米替林、安定和三唑仑。3.物证提取、采样记录及贺公(刑)鉴(DNA)字(2015)26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本案扎韦某脖子绳子的1、2、3号检材检出混合基因,所检出的混合基因上述基因座的基因型包含了本案的韦某心血血样(12号检材)和黄剑盛血样(14号检材)相应的基因座的基因型,不排除本案的1、2、3号检材所检出的混合基因来源于韦某和黄剑盛;本案送检的13号检材(韦某女儿黄某2血样)所检出上述基因座的基因型与本次送检的12号检材(韦某心血血样)、14号检材(黄盛剑血样)所检出上述基因座的基因型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七八年前,他一家人从藤县平福乡老家搬到昭平县城后便租住133号出租房至案发时,他与韦某的夫妻感情非常好。2015年1月份,他因反对韦某经营“绿色医疗中心”保健按摩店,二人便时常争吵。之后,他到广东打工,直到9月25日他回昭平准备过中秋节。他回到家后,韦某对他很冷淡。9月28日早上8时许,他与韦某因夫妻生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他因气愤到极点,后满脑子想着要杀死韦某,于是便脱鞋冲上床坐在韦某的腹部,并用双手尽最大力气掐压韦某的脖子,大约过了八九分钟后,他看见韦某不动了,也没有呼吸了,他才将他的双手松开,他松开双手后四处看了一下,看见他女儿的跳绳放在他大儿子床尾的晾衣架下面,他便拿起该跳绳返回韦某身旁,并将跳绳对折之后将跳绳绕过韦某的脖子部位,接着将分开的那一头跳绳穿过对折的跳绳那一头里面,用力拉紧,再将分开的那一头分开,在韦某的脖子部位从两边绕圈,然后用力拉紧跳绳并打结。他掐死韦某后,怕自己的孩子回来看到尸体,就走出到出租屋的客厅那间房子,先叫他小儿子去厕所,等房间内没有人了,他就把靠近门口的那张床的床头拉出来,然后进到房间把韦某的尸体抱出客厅,将韦某的尸体头靠墙、脚朝床尾的方向仰面放进拉开床的空间地板上,最后将拉出来的那张床抬起来推回去,和原来一样与另一张床并排放好,因韦某的脚还暴露在视线范围内,于是他就将一个摩托车的坐垫海绵堵住能够看见他老婆脚部的床尾。他杀死韦某后,驾驶摩托车搭乘他女儿及两个儿子准备回平福老家,但因他女儿不想回去并说要跳车而没有带女儿回平福。他驾驶摩托车到昭平县五将白石村三姐黄海连家,将两个儿子及钱包、户口簿及小孩的衣服交给黄海连,之后他便离开并逃到山上,直到2015年9月29日早上9点多钟,他打开手机看见亲戚朋友都发信息劝他投案,然后他就打电话给他的亲兄弟,他们都劝他投案,他考虑到逃不了,便决定投案。他的侄子黄伟平、他哥哥黄某6和堂哥黄火盛来到山上找到他并带他去平福派出所投案。他用来勒韦某脖子是一条坏掉没有手柄的跳绳,跳绳是红色的,跳绳大概有一扇门那么高,两米长左右,有电脑电源线那么大。这条跳绳是平时他的孩子跳绳用的,在他掐死韦某后,怕她没有死,他看见他儿子床尾的地板放着这条跳绳,就直接拿起来系在韦某的脖子上了。上述证据中,被告人黄剑盛对其与被害人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案发当天其因一时激动、情绪失控而用双手掐压被害人脖子并用跳绳缠绕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过程及所使用的凶器等情况,能够与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互相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足以作为认定本案属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盛直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剑盛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剑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剑盛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引发的犯罪,属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因此可酌情从宽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因婚姻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请求酌情对被告人黄剑盛从宽处罚的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剑盛系临时起意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剑盛因一时冲动而犯罪,属于激情杀人,可酌情从宽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被害人拒绝夫妻同房及对被告人进行言语刺激,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二人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当中存在矛盾,可通过正常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本案不宜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剑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剑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宁 可代理审判员 叶 懂代理审判员 梁秀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