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818号原告马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