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成锁与林州市采桑镇舜王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采桑镇舜王峪村民委员会,刘成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采桑镇舜王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明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锁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州市采桑镇舜王峪村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刘成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林州市采桑镇舜王峪村村民委员会、刘成锁均不服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