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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国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02行初25号原告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建良,矿长。委托代理人黄明成,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开祥,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昭学,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凤,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智勇,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周国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桉花,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原告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国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后,原告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第三人周国军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国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 英审 判 员  韩小利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书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