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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希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希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1476号原告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兴。委托代理人宋淑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丁伟锋(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丽丽。被告黄希圣。原告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华公司)与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黄希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鼎信公司交还所租赁原告的车辆:科鲁兹浙A×××××,该车辆净值约为133703元,并向原告支付所欠付的租金32000元(该欠付租金暂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实际欠付租金应计算至被告鼎信公司实际还车之日止),以及按延期付款金额的0.5%/日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具体金额待确定实际还款日期时计算);2、被告鼎信公司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消除罚分、缴纳罚款;3、被告黄希圣对被告鼎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敏华、杨建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盈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淑梅、丁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信公司、黄希圣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出租方盈华公司与承租方鼎信公司、担保方黄希圣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编号为CCZC-HZCZ-406-20150414-01的《汽车租赁合同》一份,鼎信公司向盈华公司承租车牌为浙A×××××科鲁兹轿车一辆,租期为一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月租金为4000元,保证金为8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方式。租金支付周期为月付。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时,每日按未交租金额的0.5%承担滞纳金,逾期10日未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车辆。逾期归还租赁车辆时,在继续计收租金同时,出租方有权自行取回车辆。在发生交通违章情形时,承租方须自行处理,如承租方未主动交纳罚款的,出租方有权代交交通违章罚款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追偿。担保方签署本合同后,其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出租方盈华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将承租车辆浙A×××××科鲁兹轿车一辆交付被告鼎信公司。鼎信公司租金付至2015年10月13日,之后未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后,被告未归还承租车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承租车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承租期满后未归还车辆,显属违约。原告盈华公司要求被告鼎信公司支付租金、承担滞纳金、归还承租车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滞纳金由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依法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对于原告盈华公司要求被告鼎信公司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消除罚分、缴纳罚款的诉请,原告应在上述情况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黄希圣对被告鼎信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盈华公司要求被告黄希圣对被告鼎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鼎信公司、黄希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向原告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的牌号为浙A×××××的科鲁兹汽车一辆。二、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2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自2016年6月14日至还车日止的租金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另行计付)。三、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自2015年11月13日至租金付清之日以每月对日13日为付款时间,按4000元/月租金以逾期支付的时间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四、被告黄希圣对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被告杭州鼎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黄希圣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