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望奎县卫星水库灌溉管理站与张井全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卫星水库灌溉管理站,张井全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806号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灌溉管理站(以下简称卫星水库)。住所地:望奎县先锋镇坤四村。法定代表人白永富,职务站长。被告张井全,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先锋镇沿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星水库诉被告张井全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星水库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卫星水库灌溉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