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彭丽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彭丽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法定代表人何键英被执行人彭丽柳,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陆河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丽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彭丽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彭丽柳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982.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9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