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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牟县花桥邢氏味道总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中牟县花桥邢氏味道总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牟县花桥邢氏味道总店。本院在执行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牟县花桥邢氏味道总店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动工建设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牟)环罚决字(2015)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