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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雪象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连云港雪象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80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连云港雪象制冷��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敬阳,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东兵,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雪象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6月23日,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连云港雪象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进行庭外协商,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雪象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经协商和解,现纠纷已解决,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