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丛现元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丛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丛现元,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