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闫建林,吕双庆,宋丽萍,徐呈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710号原告王文涛,19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峰,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明程,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吕双庆,董事长。被告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闫建林,董事长。被告闫建林,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吕双庆,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宋丽萍,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徐呈欣,19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涛诉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闫建林、吕双庆、宋丽萍、徐呈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吕双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广饶县东方丽景小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八百万元。同日,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闫建林、吕双庆、宋丽萍、徐呈欣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东营市高深工贸有限公司、闫建林、吕双庆、宋丽萍、徐呈欣为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均约定:若债权人将本合同项下权利转让与第三人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完全同意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由第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2015年11月16日,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以上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所对应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王文涛。现原告王文涛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即六被告主张权利,应按以上借款合同中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告王文涛作为以上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广饶县乐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受让人,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双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吕双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玉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