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信桂、台州市黄岩长弘汽塑模具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桂,台州市黄岩长弘汽塑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王信桂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长弘汽塑模具厂,组织机构代码75806370-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12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长弘汽塑模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长弘汽塑模具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长弘汽塑模具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台州市黄岩长弘汽塑模具厂(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15的存款人民币500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