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龙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郑惠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惠敏,龙口市城关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龙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郑惠敏。申请执行人张淑梅。申请执行人张成敏,龙口二中教师。被执行人龙口市城关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口市郑惠敏、张淑梅、张成敏与被执行人龙城关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龙经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1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惠敏、张淑梅、张成敏与被执行人龙城关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城关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1)龙法执字笫3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