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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与田阳金百林宝美石业有限公司、蒙耀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百色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田阳金百林宝美石业有限公司,蒙耀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528号原告广西百色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合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金百林宝美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武。被告蒙耀统,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百色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阳金百林宝美石业有限公司、蒙耀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百色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百色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百色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