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峰与被告张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张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335号原告李雪峰,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琴,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峰与被告张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峰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