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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朱新芳与李朝娟、李朝栓、岳士玲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芳,李朝娟,李朝栓,岳士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朱新芳,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邓州市文渠镇汤庄村。被执行人:李朝娟,女,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朝栓,男,生于1982年9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岳士玲,女,生于1956年9月,汉族,住邓州市。关于朱新芳申请执行李朝娟、李朝栓、岳士玲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朱新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