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蔚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860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蔚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蔚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免于收取,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