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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珍香与刘相宝、孙华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香,刘相宝,孙华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张珍香。被执行人刘相宝。被执行人孙华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珍香与被执行人刘相宝、孙华业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5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