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宗跃与李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跃,李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066号原告林宗跃,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许忠辉、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花,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宗跃与被告李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宗跃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宗跃以欲与被告李海花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宗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宗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源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