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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宗跃与李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跃,李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066号原告林宗跃,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许忠辉、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花,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宗跃与被告李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宗跃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宗跃以欲与被告李海花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宗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宗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源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