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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72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豫17**民初295号原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魏祖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726000009831。法定代表人贾敏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华。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凤海,被告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确山连祥能源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开工,2016年12月31日竣工,原告向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80万元。合同对其他事项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400000元,待开工后再交纳余款400000元,并为施工做好了充分准备。可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工程并未按期开工。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400000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0元。被告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收到原告保证金400000元之后,已返还原告200000元,现被告还应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确山连祥能源有限公司九层宿舍楼两栋以每平方米1280元的价格发包(大包、包工包料)给原告施工,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质量保证金800000元,出正负零退一半,主体验收合格全额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400000元,并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了施工准备工作,急于进驻工地施工。被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作出保证书承诺,保证让原告于2015年8月1日进场施工,否则退回保证金40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由于被告的原因,2015年8月1日未能让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又向原告作出保证书承诺,保证让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进场施工。否则于2015年9月25日退回保证金400000元并一次性赔偿损失200000元。之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始终未能进场施工,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后来,被告退回原告保证金80000元,下欠保证金32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200000元未予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收款条,被告提供的收条和本院对朱立世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下欠原告的保证金320000元并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被告向原告承诺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0元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本院不予调整。被告辩称已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320000元、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0元,合计5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泌阳县白云山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张福远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