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杨双军、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杨双军,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9号申请人王永明,男被执行人杨双军,男被执行人杨军,男王永明与杨双军、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永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明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永胜审判员 高 勇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