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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杨双军、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杨双军,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9号申请人王永明,男被执行人杨双军,男被执行人杨军,男王永明与杨双军、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永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明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永胜审判员  高 勇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