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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猛与蒋术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猛,蒋术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303号原告秦猛。委托代理人杨会东,香河县县城大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术秐,成年。本院在受理原告秦猛与被告蒋术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秦猛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垒审 判 员  王松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