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猛与蒋术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猛,蒋术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303号原告秦猛。委托代理人杨会东,香河县县城大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术秐,成年。本院在受理原告秦猛与被告蒋术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秦猛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垒审 判 员 王松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