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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付与被告胡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付,胡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341号原告:王荣付,男。被告:胡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付诉被告胡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付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其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付撤回对被告胡其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付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