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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何孝辉与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孝辉,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孝辉,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汇川路南湖印象*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军,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孝辉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沿滩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孝辉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何孝辉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是釜溪分社的信贷员,判决书中认定是富顺联社姚坝信用社的信贷员不对;2.贷款未能按期收回不只是何孝辉的责任,每笔贷款的发放,除了何孝辉作为信贷员审核外,还有主任、会计、出纳等审核;3.本案中88万元贷款未收回不是放贷时何孝辉审核不严和放贷后催收不力造成,而是沿滩联社未及时行使诉权造成;4.一、二审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间是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年5月30日生效是程序错误,是先生效后再做的决定。(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错误,沿滩联社未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告知何孝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沿滩联社陈述意见称:何孝辉作为信贷员违规发放假名、冒名贷款8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省联社的相关文件规定,沿滩联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省联社同意后,解除与何孝辉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何孝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1年何孝辉所在的信用社划归沿滩联社管理,沿滩联社承接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何孝辉的人事关系也转入了沿滩联社,沿滩联社对何孝辉发放的贷款进行清收并无不妥。何孝辉作为信贷员,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借款人的条件、如实发放贷款是其基本义务。2003年至2010年间何孝辉违反规定发放借名、假名贷款,导致了沿滩联社预计损失88万元。对该事实,2013年5月22日,何孝辉予以确认。沿滩联社根据法律和内部管理规定认定何孝辉违规发放贷款的事实清楚,在征求了工会意见,作出解除与何孝辉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送达何孝辉本人程序合法。沿滩联社解除与何孝辉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故何孝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何孝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孝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廖 新代理审判员 卢 忠代理审判员 曹正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鲁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