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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卢国祥与卢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龙,卢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卢金龙,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卢国祥,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林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国祥有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卢国祥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