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301号原告杨某甲,女。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树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因原告与被告均为再婚,而且共同生活时间短,再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没有生育子女,女儿杨某乙是原告与前夫生养。2015年年初,原告起诉离婚,办案法官提示我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多次建议原告撤诉,六个月后重新起诉。无奈,原告只好撤回起诉,现时隔7个月之久,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没有多大的纠纷,只是小吵小闹,不能以吵架作为离婚的理由。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婚姻关系;3.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目的: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三份证据无异议,对民事裁定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媒人赵某某的证言一份,证明结婚时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48000元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见过这些钱,对证据不予认可。根据以上证据、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前夫生有一女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年初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理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虽在所难免,但双方理应倍加珍惜,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请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文良审 判 员 文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豆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