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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岩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2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甲。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代理检察员董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起,被告人岩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及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勐海县勐往乡糯东村委会曼短村小组名为“广玉谢”的林地内使用锄头、砍刀砍毁林木,并持续在该地内耕种经济作物,造成该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其本村集体,涉案林地块面积为14.6亩,林种属于防护林。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占用防护林地14.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人岩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及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勐海县勐往乡糯东村委会曼短村小组名为“广玉谢”的林地内使用锄头、砍刀砍毁林木,并持续在该地内耕种经济作物,造成该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本村集体,涉案林地块面积为14.6亩,林种属于防护林,树种为栎树,损失活立木蓄积32.85立方米,折合人民9,8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勐往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报案。2、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岩某甲的身份情况,及未发现前科的情况。3、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0日,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接勐海县勐往乡农业服务中心报案后,派出民警赶往案发现场调查本案,通过调查将被告人岩某甲传唤到案的事实和经过,经核实,被告人岩某甲无自动投案的情况。4、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岩某甲的作案工具物证情况;被告人岩某甲对作案工具、涉案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本案涉案现场情况。5、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岩某甲砍伐的林木权属为集体,地块面积为14.6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栎类和其他阔叶树,损失活立木蓄积为32.85立方米,涉案林木损失价格合计9,855元人民币,该二份鉴定意见已分别通知到被告人岩某甲。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涉案锄头、砍刀已被依法扣押。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涉案工具和涉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被告人岩某甲毁损林地的现场情况。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岩某甲为了增加耕种地块以提高收入,于2012年开始在其村内名为“广玉谢”的林地内毁林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事实和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4.5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 伟人民陪审员  岩学斌人民陪审员  谢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