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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与西峡县田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西峡县田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住所地:西峡县。法定代表人:张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森,该行信贷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西峡县田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住所地:西峡县(农贸市场北头)。法定代表人:李晓英,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诉被告西峡县田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任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相关资料,但被告却将借款人袁占久的抵押物权属证私自交给袁占久并注销抵押登记,造成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无法实现抵押权,故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3518.79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是西峡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无权进行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本案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为西峡县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被告西峡县田园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仅是经营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无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的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对被告西峡县田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继昌审判员  宋 冬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