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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4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丁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文达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丁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090号(2016)沪0117执4090号申请执行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明,上海市致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致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丁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文达,负责人。被执行人郑文达,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丁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文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